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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实用解读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死亡事故的发生通常会导致比较大额的保险赔付,由此导致在客观上存在利益驱动下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可能。鉴于此,投保人为他人投保含有死亡给付的保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即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或者父母与子女等特殊人身关系亦如此。
有别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内有许多险别是卜年乃至被保险人的终生,由此导致投保人需要支付总额较大的保险费,考虑到不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存在差别,保险法允许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并且按照他们的约定,采取保险费一次性全额支付或者分期支付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各有利弊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相对于分期支付总额会有所减少;但是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可能会出现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资任提前终止,投保人无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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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